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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是共同犯罪吗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11-10

近年来,电信诈骗猖獗,我国多个机关和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意见,采取有力取错打击电信诈骗的行为。实践中,电信诈骗的实施也并非单一个人可以完成的,这其中也有多人的参与。那么,在电信诈骗行为中,为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吗?

一、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是共同犯罪吗

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其中就包括提供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提供人明知,则属于电信诈骗的帮助犯。

二、电信诈骗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