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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期限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1-12-21

  抢夺罪在大众眼里是一个较为轻的罪名,但是如果是多次抢夺且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也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那么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期限呢,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期限

  抢夺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经过20年还被追诉不是没有可能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追诉期是按法定最高判刑而定的,抢夺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最长追诉期是经过二十年,但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二、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 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 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 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 几个量刑幅度时,就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 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与审判”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应有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没有逃避 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抢夺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最长追诉期是经过二十年,但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